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1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相关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简称“环保厅”)核与辐射和电磁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率原则,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对其行为负责,并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简称“环保厅窗口”)负责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受理审查。环保厅窗口对申请人通过自治区在线审批平台申报项目、获得项目代码的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环评文件全本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全本在公开的网站公示7天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对符合要求或者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当中对政策认识不一致的项目,应提交主管厅领导议定。建设单位提交的报批申请须包含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及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况、环评文件是否包含涉密内容等情况说明,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尚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暂不受理。
(三)受理公示。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受理的项目资料于当日转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环评处”)进行项目受理情况公示(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期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公示的项目受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文件全本(涉密内容除外)、受理日期、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技术评估。
(一)评估机构。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简称“评估中心”)负责环保厅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环评处负责将受理公示的项目及时委托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评估。
(二)技术审查评估。报告书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项目技术评估提供技术支撑;报告表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评估中心自行完成项目技术评估。
(三)评估时限。评估中心自收到环评文件(包括项目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15个、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修改完善环评文件时间)分别完成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和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转环评处组织行政审查审批。
第八条 审查审批。
(一)审查审批。环评处负责组织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行政审查审批。环保厅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审批提出审批和相关管理意见、建议。
报告表项目,由环评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由分管领导审签审批;报告书项目,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书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批制度》规定,采取环评处以书面函审形式分别征求集体审查审批成员单位意见方式、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集体审查审批专题会议方式,集体决策并形成集体审批纪要;涉及特别重大或环境敏感项目,应提交厅务会议决策;由分管领导审签审批。
(二)审查审批公示。对拟审查审批的报告表项目,环评处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报告书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集体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集体审查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拟审查审批项目环评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三)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受理之日起,须分别在30个、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查审批,项目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补充修改环评文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 审批结果送达。
(一)送达机构。环保窗口负责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结果的送达工作。
(二)送达要求。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送达申请人签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接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的环评文件送辖区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送达凭证档案),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管。
第十条 审批结果公告。环评处负责定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结果(批复文件全文)通过环保厅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7日。
第十一条 环评文件退回机制。
(一)未履行违反法律责任。评估中心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终止技术评估,以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窗口出具《退回通知书》。同时,环评处书面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予以调查处理。
(二)存在重大政策问题。窗口、环评处和评估中心在政策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失实、造假等问题时,以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窗口出具《退回通知书》,环评处会同评估中心对环评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评估中心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错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以环保厅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通过环保窗口退回项目建设单位,窗口出具《退回通知书》。情形严重,以环保厅文件予以全区通报,并视情将通报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及时移交项目资料。环评处对审批的项目进行月度统计通报,将月报表分别报送厅领导及环境监察执法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实施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管。年度审批项目档案资料按照专卷整理成册后,移交厅办公室归档。
第十三条 主动服务重点项目。环评处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动服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主动对接联系,指导项目单位有效开展环评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尽快予以审批;属于环保厅审批的,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理,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严格环评质量考核。环评处会同评估中心结合项目环评审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以及环评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断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优胜劣汰,有效促进环评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指导市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