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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非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批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6 点击:

为积极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优化环评审批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环评审批中的履职和监管作用,加强对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受理审批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执行集体审查审批制度规定。

第二条 集体审查审批工作由厅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组织,提出集体审查审批方式,并负责落实集体审查审批意见。

第三条 履行集体审查审批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包括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具体实施集体审查审批时,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环境问题,相关职责部门按职能履职负责,实施集体审查审批。同时,可依据项目情况,邀请厅其它单位或专家等参与集体审查审批工作。

第四条 集体审查审批采取书面函审征求意见、专题会议和厅务会方式进行。对社会影响小、环境风险不大的项目,主要采取书面函审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对社会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采取专题会议形式集体审查审批;对社会影响大、环境风险很大、环境敏感的项目,应提交厅务会集体审查审批。

第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会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问题,拟定集体审查审批方式,确认参加集体审查审批的职能处室和部门。评估中心准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结论性材料等,环评处准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用于书面函审、专题会议审查和厅务会议审查,征询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意见。

第六条 相关职责部门应明确集体审查的具体负责人,就专题会议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部门管理职责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函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反馈,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查审批应充分听取职能处室和部门意见,形成集体审查审批意见并作出纪要备查,纪要由分管厅领导审签。依据集体审查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处会同评估中心按照同意审批、进一步核查核实后审批、不予审批等进行分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