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4 点击:
关于进一步落实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3)),现就落实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创新环评管理思路,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相关要求,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了《生猪养殖告知承诺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供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参考,全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调整,确保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有序推进,促进生猪养殖产能逐步恢复,保障市场猪肉供应。
二、积极宣传引导,保障服务项目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进行了一次调度。从调度情况看,各地均未上报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各地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好《通知》有关规定。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鼓励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承诺书,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根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当前我区有8个需做好环评审批服务项目(见附件2),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力求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三、强化信息公开,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重点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不符合环评登记备案管理要求的备案生猪养殖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登记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大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对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撤销批文,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附件:1.生猪养殖告知承诺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承诺书
2.宁夏环评审批服务项目表
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 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52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