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3-02-28 15:02 点击:
宁环函〔2023〕133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
部分行政许可的通知
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东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和水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加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东生态环境分局牌子的通知》(宁编办发〔2022〕13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你局实施,请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委托书》确定的委托事项要求,认真履行好相关职责。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受委托单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东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和水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加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东生态环境分局牌子的通知》(宁编办发〔2022〕13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有关规定,现就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规定的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1、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煤炭开发项目。
2、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3、中型及以上铁矿采选项目。
5、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6、新建乙烯项目。
7、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年产50万吨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炭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
8、新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9、新建染料制造(仅指染料制造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有机合成染料,不包含单纯分装)项目。
11、新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12、水泥制造(含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除外)项目。
13、平板玻璃制造。
14、新建、扩建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炼铁、炼钢项目。
15、铜铅锌硅镁冶炼项目。
17、电解铝项目。
18、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火力发电项目。
19、区域集中供热的燃煤热电站项目。
20、生活垃圾发电项目。
22、新建年焚烧危险废物3万吨及以上的集中处置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除外)。
25、新建、扩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26、国家批准的规划内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二、行政许可委托权限
受理、审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辖区内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委托期限
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四、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委托书。
(三)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五)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解释权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有。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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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