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3-01 14:47 点击: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2.1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银川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银川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宣传部,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新闻传媒集团、气象局、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年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I、II、III、IV四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预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宣传部、新闻传媒集团。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信息发布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建议;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3)应急响应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住建局、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局,电力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实施临时限制、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不间断道路洒水、治沙防尘等各项应急措施。
(4)污染源监察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农牧局、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组织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的临时减产、限产情况进行督查,对应临时限制、停止施工的工地进行督察,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组
组长单位:市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教育局、卫计委、农牧局、新闻传媒集团等。
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成因、危害,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提倡公众采取低碳、低耗能的生活方式,杜绝各类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2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大气环境管理主管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6889138。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储备物资、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承担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污染天气后,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
2.3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定期修订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地消除重污染天气影响和危害。
2.4专家组
市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1 监测预报
市环保、气象部门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和预测空气污染物浓度变化和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及时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并结合实际,将重污染天气分级规定为以下四档:
预计未来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达到200
预计未来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200<AQI≤300标准,或1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300<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Ⅲ级(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300<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Ⅱ级(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1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Ⅰ级(红色预警)。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预计发生Ⅳ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Ⅲ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Ⅱ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Ⅰ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信息,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辖区政府按照市政府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本辖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银川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辖区政府,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1 信息报告
当预测将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和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前,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结束后,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首报重污染天气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当发布Ⅳ级(蓝色)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时,启动Ⅰ级响应。
4.3 响应启动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重污染天气报告后或接到市气象局预警预报后,根据区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变化趋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认为将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建议,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长签发。
4.4 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4.1 蓝色预警(Ⅳ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各通信公司、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1)健康提示信息。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具备室内温度调节能力的单位和家庭,应视情况,夏季适当调高温度,冬季适当调低温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4.2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蓝色预警(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工业减排措施。由环保部门、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违规车辆。临时增加公交频次,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输力。
(5)扬尘管控措施。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矿山开采企业要停止爆破、破碎等产生较大扬尘的作业工序。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1次。
(6)其他措施。禁燃烟花爆竹。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3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蓝色预警( 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3)工业减排措施。由环保部门、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市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限行2个车牌尾号,周一至周五采取两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临时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5)扬尘管控措施。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6)其他措施。禁燃烟花爆竹。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4 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蓝色预警(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3)工业减排措施。由环保部门、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份低于0.6%、灰份低于15%的优质煤。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市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市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临时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5)扬尘管控措施。除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的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
(6)其他措施。禁燃烟花爆竹。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5信息发布
采取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6响应终止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测未来2天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AQI≤200,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同时通知符合解除应急响应条件的县(市)区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案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在未收到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前,不得擅自终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启动而县(市)区单独启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预测未来2天内辖区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AQI≤200,可终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5.1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卫计委、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5.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算,承担相应经费。
5.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5.4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5医疗保障
5.6培训演练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6.1重污染天气调查、评估与总结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深入调查评估重污染天气形成原因、影响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损失等情况,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报备。
7.1 宣传培训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和环境保护意识。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报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银川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总值班室)备案。
(3)银川市环保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银川市、各县(市)区政府应对每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后评估,通过回顾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响应过程,梳理重污染天气成因、预测预报、会商决策、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舆论疏导、应急终止等各个程序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阻碍,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为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同步报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银政办发〔2016〕32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