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信息与应急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03 16:34 点击:
自治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议事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挥部是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管理下运行的专项指挥部,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传达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生态环境部有关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事项问题。
(二)决策部署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调度指导事发地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联络、协调、指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代替任何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各项工作的对接协调。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四条会议制度。指挥部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一)指挥部全体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审定。
(二)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和会议议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审定。
(三)提请指挥部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并组织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原则上达成一致后按程序报批审定。
(四)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及时研究措施,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跟踪督办。
第五条预警通报和工作建议制度。针对汛期、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等,制发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函,指导市、县(区)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准备、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及时防范和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
第六条应急响应制度。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指导督促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涉事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处置、转移救助因环境污染受影响人员、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维护社会稳定、发布权威信息等。
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等,并指导做好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
第七条总结评估制度。协调组织相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复盘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等。
第八条督导检查制度。指挥部适时对各地市、县(区)、宁东基地管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检查内容、方式、程序由指挥部研究确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通报约谈制度。对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指挥部授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进行通报,约谈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指挥部报告本年度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代表指挥部向自治区防灾减灾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考核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根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考核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方式、程序由指挥部研究后确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自治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文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按需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签发。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