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12-11 14:42 点击:
宁环函〔2019〕338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2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尹自波提案者提出的关于对我区水泥行业进一步执行错峰生产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推动守法成为常态。
二、加大执法力度。紧盯水泥行业,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
三、排查矛盾纠纷。监督各地切实加大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对上级环保部门批转交办、新闻媒体跟踪关注、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交办问题件件有回音、件件真落实。
四、优化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组织对水泥、电力、钢铁、焦化、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全覆盖”排查,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0951)516089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