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发布时间:2022-06-27 10: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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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22〕467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37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现就徐凯祥、徐小龙提案者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期间宁夏加快光储能产业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继续发挥碳市场机制,助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对发电、钢铁、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企业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2021年,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我区35家发电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累计买入配额量276.69万吨,成交额1.09亿元。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全国自愿减排(CCER)交易市场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有望纳入实现盈利,将促进我区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助力新能源产业规划,延长新能源产业链。协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宁夏光伏产业规划(2021年-2030年)》环境影响说明,对规划实施的环境承载力、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研究,提出了光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对策和预防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打造形成“一核三群”、“一线一园一基地”的特色光伏产业生态,形成区域优势互补、各有侧重、集群发展新格局,全力推动全区光伏产业转型升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0951>516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