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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6-21 16:20 点击:

〔A〕

〔主动公开〕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07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3〕499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现就刘强等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武口区实施贺兰山生态修复+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基地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贺兰山生态修复+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基地建设的建议符合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我厅严格落实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在生态修复和清洁能源项目中开展技术帮扶和业务指导,积极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促进区域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由于《建议》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边界地块,因此,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坏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61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0951>5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