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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07-02 11: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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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275建议协办意见的答复

宁环函〔2024〕510

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王瑞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支持比例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安排纵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以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奖补为主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涉及自治区财政直接对口的5地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14个县(区),从2019年开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每年按照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情况安排奖补资金预算2亿元(其中,大气、水污染防治各奖补1亿元)。其中,水污染防治将补资金1亿元可用于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设施运维在内的水污染治理与保护项目支出。

二是安排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建立了黄河宁夏段干支流及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2021年起,自治区设立黄河宁夏过境段干支流及入黄重点排水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自治区和市、县(区)按照1:1比例共同筹措资金,资金规模2亿元,涵盖5地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22个县(区)。下达资金指标时,明确该项补偿资金可用于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设施运维在内的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等相关项目和工作支出。

三是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与生态环境部对接沟通,从2022年开始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省份首次将我区纳入,截至目前,累计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391万元。

四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从强化责任、规范运维、强化监管、完善机制等方面提出措施,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批、运行一批、见效一批”。目前,兴庆区、中宁县、沙坡头区引入“大数据”、“智慧云+”智能管理云平台和监控中心,实现物联网“一站式”集中监管、“智慧化”运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逐步走向信息化、智慧化。

二、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对我区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指导各市、县(区)从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下达的纵向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中安排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相关设施效用的发挥。

二是落实地方事权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指导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管理、运维管理等,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支出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62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 <0951>516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