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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5-06-26 17: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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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

31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5〕434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王佳晶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再生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全区大修渣产生单位3家、铝灰产生单位15家。20241月至20255月申报产生危险废物大修渣、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大修渣)共6.61万吨,上年度贮存1.12万吨;利用处置7.46万吨(其中跨省转出利用处置5.60万吨),目前贮存0.27万吨。申报产生铝灰渣以及盐渣和二次铝灰共6.14万吨,上年度贮存0.30万吨;利用处置6.05万吨(其中跨省转出利用处置0.11吨),目前贮存0.39万吨。

全区大修渣利用处置单位6家,核准经营规模共5.15万吨/年,20241月至20255月跨省转入大修渣利用处置1.41吨;铝灰利用处置单位8家,核准经营规模共5.18万吨/年,20241月至20255月跨省转入铝灰利用处置1.87万吨。

(二)具体举措

一是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拓宽铝灰渣利用途径,提升再生铝产业危险废物利用水平。落实《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优化危废许可流程,审批同意宁夏铭岛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转移至宁夏铭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点对点”定向利用,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试点单位的帮扶指导,有效降低企业危废利用处置成本。

二是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办事网页窗口提出转移申请,生态环境厅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

三是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正在按程序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向,通过18条措施,包括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控源提质利用行动、危险废物环境友好治理行动等7项行动,推动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

二、下步措施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做好环境监管工作,持续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提升危险废物利用率,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支持铝灰等危险废物就近利用处置,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严控环境风险,服务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626日                                 


(联系人:王菡 联系电话:<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