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6-06-24 10: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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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6〕3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现就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提出的《关于优化环保税政策体系提升生态治理效能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建立企业环保绩效分级评价体系”方面。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好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国家统一设定的两档差异化税率调节机制我区已全面严格落实,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无权自行出台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该项意见建议暂时无法落实。
二、关于“构建'数智驱动、业务协同'征管新格局”方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涉税数据处理及信息共享系统》平台,按照频次和时间要求,及时传输在线监测、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等基础数据,优化数据供给与复核税协同工作流程,打造智能复核辅助功能,自动比对在线数据与税务复核数据,形成排放异常、数据缺失或逻辑矛盾问题清单,为基层环保税复核人员提供数据支撑,切实减轻基层环保与税务人员反复核对的工作负担。该项意见建议已落实。
三、关于“环保税与排污权等联动机制”方面。环境保护税是国家财税制度,是基于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征收的税费,环境保护税征收原则为排污即征税,应纳税额主要取决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目的是增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补偿代价,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第二十九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章关于征收减免的规定,排污权交易不属于减免征收的情形。该项意见建议暂时无法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23日
(联系电话:<0951>5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