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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6-06-30 09:06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635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郭秉晨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自来水水质监测为群众稳定提供安全优质饮用水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联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全区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名录》,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一步确保水源地保护范围。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划定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7个、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共70个,在此基础上,规范制作全区各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图,构建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

二、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根据《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要求,制定全区年度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对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用和应急备用)定期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全指标分析监测,实施监测点位“全覆盖”。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地,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制定印发了《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专项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专项调查工作,结合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增加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25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指标15项,并将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纳入日常监测指标。同时加强应急和基础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20261-5月,国家考核的15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剔除本底因素影响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比例为93.3%

三、实施水源地保护项目。以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生态沟渠建设、生态修复和风险源应急防护等建设项目,解决面源污染,消除环境风险,逐步改善提升水源地水质。截至目前,累计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约1.42亿元,支持全区各地实施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强化水源地执法检查。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深入开展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从事网箱养殖等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项目;开展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化肥、农药使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总要求,加快推进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全监测网络体系,持续深化专项监测。加强与住建、水利等自治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确保水源水质安全达标,让全区老百姓喝上干净放心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625日                               


(联系人:李淑娟  联系电话:<0951>516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