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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作者:张守君 文章来源: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2-08-04 15:37 点击:

宁财(资环)指标[2022]394号

 

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自治区本级2022年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资环发﹝2020﹞45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考核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宁环发〔2022〕81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2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生态补偿奖金的函》(宁环函〔2022〕562号),现将2022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中奖补资金依据2021年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氨氮(NH3-N)、挥发性有机物(VOCs)、国控断面水质和其他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氮氧化物(NOX)8项指标考核结果及2021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项目相关支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包括: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处罚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市、县的生态补偿(具体金额详见附件2)。设区的市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可结合实际适度向市辖区倾斜。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二、收到资金后抓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方案要按照各市、县(区)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于9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报备情况列入绩效评价内容。

三、奖补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类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请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352号)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运行。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生态环境厅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和其他环保资金的测算依据。对长期滞留财政未分配的资金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相关要求,追回奖补资金统筹使用。

此项资金中:大气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水列“2110302-水体”;生态补偿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2110302-水体”。


 附件:1.附件1:2022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明细表.xlsx

       2.附件2:2022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处罚资金用于生态补偿预算明细表.xlsx

           3.附件3: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