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07-11 15:04 点击:
文章来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强化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机制引导激励作用,奖优罚差,激励市县认真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全区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2024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2亿元,同时,对未完成生态环境考核指标的市、县(区),从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0.87亿元由自治区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此次下达奖补资金根据2023年各市、县及宁东管委会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氨氮(NH3-N)、挥发性有机物(VOCs)、国控断面水质和其他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氮氧化物(NOx)8项指标考核结果安排,统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优先用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和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截至目前,自治区已累计兑现纵向生态补偿资金17.48亿元,其中,兑现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14亿元,兑现扣减资金3.48亿元。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会同财政厅加强对各市、县(区)纵向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效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