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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2〕4号 )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2-07-13 09:11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24

 

吴忠领航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71P0A12        地址: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华安)

我厅于2022415日、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活性炭、蒸馏残液、污水处理污泥、离心废液、废包装等危险废物,在厂区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吡虫啉原药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241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2022624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4)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6月28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7月8日,经我厅集体讨论研究,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对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10101018890001667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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