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以案释法—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移送行政拘留案

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02 10:28 点击:

以案释法—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移送行政拘留案

【案件提供单位】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9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东侧有2个大约9立方铁槽,生产原料亚磷酸放入铁槽内利用蒸气加热,加热原料产生的废水经软管排在厂区东侧渗坑内,废水已渗入地下,大约有20平米左右。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并按照四个配套办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平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涉嫌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该厂负责人赵某某和工人陆某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