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8-28 09:33 点击:
文章来源:以案释法—宁夏宏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宏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xxxxxxWPXM7P
地址: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1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宁夏宏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炉膛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西南侧自挖的15m×15m×1.5m的坑内,且未采取防渗措施。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对该单位东南、西北渗坑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监测项目中检出重金属物质(有毒物质)。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废水监督性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办理结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证据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恶意偷拍、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当事人单位通过渗坑排放的污染物中检出重金属物质,该类物质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毒物质”。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环境监察、监测部门联合行动,优势互补,以突击检查的方式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固定证据、补充询问,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快速移送,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卷材料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