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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3〕1号)

作者: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3-01-17 09:20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1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63210823M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新新家园6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陈宝林)

我厅于202211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中宁工业园区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1.未开展变电站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2.运营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中的电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和电磁环境专项评价中的内容描述前后不一致,电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错误”问题

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20221221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11)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公司和中宁工业园区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张彦海予以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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