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3-06-12 14:00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4号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1663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同心南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
我厅于2023年2月16日至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东侧露天堆放1.7万余吨煤泥,占地5000平方米,抑尘网苫盖不全,部分煤泥裸露在外,未进行封闭贮存。
以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于2023年4月27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6月3日,经我厅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