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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11号)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3-12-08 14:26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11


宁夏派可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5X3CT66  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三区五号路以东、一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进世

我厅于202395日至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RTO焚烧炉VOCs线监测仪采样台采样探头处全流程标定管未与采样探头连接,采样探头上全流程气接头对空,采样过程中监测设施通过采样探头上全流程气接头抽取空气,存在稀释样气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20231027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3〕8)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1030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厅集体研究讨论,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10101018890001667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