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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3〕12号)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3-12-28 15:24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12


宁夏万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11W746  地址:石嘴山市经开区淄山工业园区纬五路以东、经五路以南、纬二路以西,经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

我厅于202310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640200MA7611W746002R)登记“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 表2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DA001精制排放口、DA002车间排放口、DA003锅炉排放口”3个排放口。现场检查,公司实际建设DA001精制排放口、DA002车间排放口、DA003锅炉排放口、氯仿回收不凝气排放口、液氯库应急排放口、厌氧池废气排放口(管道连通)、2台燃气锅炉2个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库废气排放口,共计9个排放口。其中,燃煤锅炉2020年停运,DA003锅炉排放口未拆除。

以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于2023126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3〕9)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10101018890001667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2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