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11-08 10:49 点击:
文章来源: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依据
加强对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细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促进环境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相应的随机抽查管理平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涵盖重点排污单位和日常监管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的划分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暂行)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建立实施 “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包含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结果运用的具体方法、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的具体措施、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具体方法、跨部门联合抽查的计划安排,以及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和加强宣传培训的具体安排等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要结合本辖区污染源数量、分布地点、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等实际情况(不得低于环办〔2015〕88号文规定的最低比例)。
(三)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工作部署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5年12月)。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和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内容。积极进行动员部署、宣传培训,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于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国控、区控企业暂时按照2015年名录,依照附件格式填报)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报送电子版)。同时,将2016年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抓紧建设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方案,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完成前,各地按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并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上一季度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被抽查单位数量、比例、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以及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立完善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12月22日前,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第二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汇总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宁政办发〔2015〕106号和环办〔2015〕88号文件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随机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和抽查方法,切实转变环境执法理念,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做到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实行联合抽查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与当地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抽查。严格落实《环境监察办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抽查工作做到全程留痕。
(三)落实抽查成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督促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并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排污单位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落实协同监管及联合惩戒措施。
(四)加强宣传培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通过环境执法宣传、监察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等对随机抽查制度进行宣传、培训;结合环境监察稽查、环保专项行动、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等工作,对各地推广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加快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创新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暂行)中第七条关于污染源抽查频次和比例的要求也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