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11-08 10:45 点击:
文章来源:五市及宁东基地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要求,2015年12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发了《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区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目前,全区各地均能按照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市县提高了抽查比例并及时公开信息,但部分地区依然存在未及时公开信息、未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各地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工作(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按照本地区年初制定的实施方案中计划的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抽查比例和频次全面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并建立“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察人员信息库”,做好依照监管对象清单开展工作向依照“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察人员信息库”开展工作的转变。(二)落实信息公开。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三)严格保密。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实施,防止泄密现象发生。
三、及时总结各地要定期总结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按照《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本季度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情况、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以及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立完善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12月22日前,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第二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