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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马凡 文章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2-02-22 10:02 点击: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核技术利用单位性质检查

1.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申请资格;2.是否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3.是否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4.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5.核技术利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6.是否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7.是否违反废旧源处理和场所退役规定;8.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 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 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9.是否及时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10.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11.是否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规定;12.是否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和转让批准文件;13.是否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规定;14.是否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15.是否违反废旧放射源收贮规定;16.是否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2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1.辐射防护设施运行情况;2.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3.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

现场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辐射类项目的行政检查

1.建设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重新报批;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4.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是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辐射类项目

一般

现场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