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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夏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动态(第四期)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7-22 11:45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动态

2019年第4

(总第4期)

宁夏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编印一九年七月七日


内容提要

@银川市2019年上半年六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一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一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一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五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六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八


大练兵动态

银川市2019年上半年六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银川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铁腕治污铸就生态环保铁军新风采。2018年至今,银川市行政处罚230件,罚款金额2587.9452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1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起,收缴入库罚款2355万元。现公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上半年六大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案件一:灵武市综合执法局(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9417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灵武市综合执法局(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20194171043分,监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74mg/L(标准限值为50mg/L),总磷浓度值为2.45mg/L(标准限值为0.5mg/L);4171431分,监测项目中氨氮浓度值为6.56mg/L(标准限值为5mg/L)。以上指标均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A标准,废水超标排放。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决定罚款50万元

案件二:宁夏汇丰源牧业有限公司渗坑排污案

2019412日,经银川市贺兰县电视台曝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广镇金山村的宁夏汇丰源牧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氧化塘粪水通过沟道排放至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检测人员取样监测,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悬浮物均超标。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消除污染,罚款50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贺兰县公安局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三:宁夏志辉砂石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195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的宁夏志辉砂石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用砂露天开采、销售,已建设两条砂石料生产线。生产区四周建设挡风抑尘墙(高约12米),厂区东南角露天堆存约1000吨石料(高约14米),堆放物料的外围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拟罚款8万元。

案件四:银川市贺兰山莲花山建材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196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套门沟的银川市贺兰山莲花山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外围建设有挡风抑尘墙,厂区内露天堆放约2000吨石料,堆存物料的外围低于堆放物高度,且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拟罚款9万元。

案件五:银川市贺兰山开山建材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196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套门沟的银川市贺兰山开山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石料开采、加工及销售,厂区内露天堆放约2600吨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拟罚款9万元。

案件六: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扬尘污染案

20196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套门沟的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主要从事建筑石料开采、加工及销售,厂区内露天堆放约2500吨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拟罚款9万元。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提供单位: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名称: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件

主要违法行为: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污泥未进入污泥干化棚,随意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综述:涉案企业名为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牛首山银平公路西侧、尚德路南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300083542971N。该公司共建设3个工业项目,吴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5年8月21日进行审批(吴环表审〔2015〕125号),2018年9月完成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吴忠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审批(吴环表审〔2015〕136号),2018年8月完成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吴忠市污泥集中处置工程项目于2015年7月8日进行审批(吴环表审〔2015〕68号),于2019年1月完成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报告已向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01936日,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污泥未进入污泥干化棚,随意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A007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38日报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查处。2019327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1949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9]07号)。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到位。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提供单位: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名称: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3号密闭电石炉正常生产时,配套的炉前收尘设施风机出现故障,致使部分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综述:涉案企业名为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吴忠市利通区侯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300735950875J,是一家生产电石的企业,共建设331500kVA密闭电石炉,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生产项目均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019411日,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密闭电石炉正常生产时,配套的炉前收尘设施风机出现故障,致使部分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A010号),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415日报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查处。2019415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195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9]12号)。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到位,故未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提供单位: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名称: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复合肥生产线配套的电除雾设施烟气风机破损密闭不严,致使部分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且外排烟气拖尾现象较为严重。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综述:涉案企业名为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吴忠市利通区侯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3007359861144,建于1975年,是一家生产硫酸及复合肥的企业,硫酸生产线产能为16万吨/年,复合肥生产线产能为40万吨/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生产项目均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该公司主要建设了重力除尘、电除尘、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文氏管洗涤、多级喷淋洗涤、电除雾等环保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套。

2019411日,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复合肥生产线配套的电除雾设施烟气风机破损密闭不严,致使部分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且外排烟气拖尾现象较为严重。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A01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415日报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查处。201941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195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9]13号)。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到位,故未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吴忠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提供单位: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名称:宁夏银珠蓝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宁夏银珠蓝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5吨生物质锅炉正常运行时,配套的牛角式除尘设施破损,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未运行,排气筒外排烟气存在冒黑烟现象;该公司将页岩废料及部分除尘灰倾倒在厂区外东侧空地露天堆放,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24万元。

案例综述:涉案企业名为宁夏银珠蓝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立德慈善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300MA75WTF895。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和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粉尘和固体废物。

2019416日,吴忠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宁夏银珠蓝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吨生物质锅炉正常运行时,配套的牛角式除尘设施破损,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未运行,排气筒外排烟气存在冒黑烟现象;该公司将页岩废料及部分除尘灰倾倒在厂区外东侧空地露天堆放,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B00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9415日报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查处。201941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429日,宁夏银珠蓝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11号),2019519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研究决定对宁夏银珠蓝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给予答复。执法人员于2019528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9]14号)。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到位。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一

201914日,固原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中龙润滑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置废旧机油(HW08)。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125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万元罚款。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2019123日,固原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固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投资额360万元建设项目已建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019212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201914日,固原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宁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危险废物废旧机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116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以2400元罚款,废旧机油,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

固原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2019116日,固原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固原永兴公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沥青仓储中转库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811月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列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225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一

查处情况:2019410日、12日、1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卫工业园区的中卫川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煤矸石、调配好的页岩土和煤矸石等生产物料露天堆放,其中煤矸石约500吨、调配好的物料约20吨,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堆放场地未硬化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194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955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查处情况:2019423日,中卫市海原县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海原县盐池润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8开始平整场地、安装洗砂设备,同年9月开始生产,10月下旬停止生产20194月初生产至423日,该生产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2019517日中卫市海原县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019524日中卫市海原县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0.5904万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查处情况:2019327日、42,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卫工业园区的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将生产废水排口、生活污水排口与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接通,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生产设施即投入生产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42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9610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查处情况:2019422,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卫工业园区的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收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五联报送至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942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96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五

查处情况:201958,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卫工业园区的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洗涤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在厂区南侧二期预留空地上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51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9610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六

查处情况:201941日、49日,中宁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园区安环部在对宁夏兴尔泰兴达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碳化硅复产尾气综合利用项目正在生产,锅炉排污水及冷却水未按照环评要求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循环利用,直接排入厂区外西南侧230米×70米×深1.5米的集水坑内,经现场勘查,集水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201943日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9520日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于2019610日依法对该公司渗坑排污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七

查处情况:2019319日,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乐镇李营村的宁夏阜民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奶牛养殖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常乐镇李营村奶牛养殖项目牛粪从堆粪场溢出,流入厂区北侧泄洪沟内。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1944日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卫市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八

查处情况:2019321日,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新北山区的中卫市众鑫源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2019329,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发 送: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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