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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高效查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11-11 17:19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不断规范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部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诉讼等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效惩治和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安全。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依法、快速、有效地惩治、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吸收借鉴了近年来我区在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经验和成果,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收集与使用、部门间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等相关内容;确定了各部门职责及案件移送程序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规范证据收集及使用规则、细化了鉴定、检验、检测等内容;细化了多项部门间联合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落实将进一步推动四部门深度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格局。   

《实施意见》首次对四部门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中的职能分工进行了明确细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拘留案件以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主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污染环境的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为筑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基础,《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并确定了联席会议、日常联络、案件会商、双向咨询、联合办案、联合挂牌督办等六项基础制度,进一步加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相互依托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加强案件联合调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公安机关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此外,四部门还将加强案件联合调查、推进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加强技术储备和智力支持等。今年以来,我区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03件,其中涉及移送拘留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