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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颁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作者:李挺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4:48 点击:

202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目录清单》的实施,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界定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明确依据,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基础。将有利于统筹配置全区涉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范围。该《目录清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区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量化细化并动态调整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整合部门执法职责的要求,整合了“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自然保护地开矿、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等,原来分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环境执法事项,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范围,清晰划分责任边界,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执法。

二是厘清了执法事项层级。按要素划分,可以分为生态环境综合类、自然生态类、水类、大气类、噪声类、固废土壤类、核与辐射类等7大类事项,与《指导目录》基本保持一致。从内容上看,绝大部分执法事项是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职责事项。同时,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整合部门执法职责的要求,将包括“违规设置排污口”等在内分散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目录清单》。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目录清单》分为“自治区级、设区的市”“自治区级”“设区的市”3大类。《目录清单》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75项,占比91.62%,《目录清单》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对部分事项的第一责任层级作出合法合理调整,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

三是删减、增补、整合了部分适用条款。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执法事项名称为归类标准,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归纳整合。删减了区不具备的“海洋生态环境”事项、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事项、“太湖流域设区的市”等事项。整合了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指导目录》遗漏的内容事项。编制后,《目录清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91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9个、行政强制事项22个。

四是推动规范性执法《目录清单》的实施,将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执法为基础、以综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执法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执法模式。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压减现场执法频次。编制全省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执法稽查,推动形成程序透明、行为规范、证据收集完备的执法体系。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目录清单》还要求各市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进一步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出台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