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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

作者:魏学峰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07-14 10:11 点击: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办法》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遵循公开公正、严格准入移出、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排污单位和项目分为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和非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两类。重点排污单位需同时满足12项准入条件,非重点排污单位需同时满足7项准入条件,方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或项目,“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危险废物(含医废)产生及集中处置、畜禽养殖等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分布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及近两年内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和其他环境整改问题的,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办法》列举了8种移出正面清单管理的情形及两种不得再次纳入的情况,同时规定了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排污单位或项目。此外,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在实施中落地见效,《办法》规定了保障措施,并对监督执法方式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确了具体工作及责任。

下一步,宁夏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抓紧部署实施,加强正面清单制度实施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推进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