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11-01 09:55 点击:
文章来源:典型案例①
石嘴山市宝马兴庆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顶部
逸散无组织烟气案
2021年4月19日10时41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高空瞭望摄像头拍到石嘴山市宝马兴庆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顶部逸散无组织烟气,污染周边环境,被立案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高空瞭望摄像头拍到石嘴山市宝马兴庆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顶部逸散无组织烟气5次,分别是1月3日、2月28日、3月3日、4月6日、4月19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裁量标准,惠农分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石嘴山市宝马兴庆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原因分析】
该公司生产车间顶部逸散无组织烟气被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高空瞭望摄像头拍到了5次,究其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忽视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侥幸心理,以设备故障为挡箭牌,加之公司内部缺少精细化管理,未能及时运维环保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出现烟气无组织逸散现象。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瞭望系统拍摄到企业逸散无组织烟气案件。惠农分局按照一次警告、二次限改、三次以上立案处罚要求,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及时深入现场核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考虑到该公司能够及时改正存在的环境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要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