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06 10:08 点击:
文章来源:以案释法—宁夏洁华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提供单位】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洁华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卫工业园区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7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中卫工业园区的宁夏洁华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燃煤锅炉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设施未运行,设置直通烟道,烟气未经脱硫塔直接排放;原料石膏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厂区扬尘较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办理结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该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了烟道设置,因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在调查环节规范制作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在案件办理中,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在查明涉案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行为后,迅速作出了责令其停产整治的决定,有效制止了违法排污行为,之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又督促涉案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开展后督察,在确认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后,同意其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