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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2〕3号 )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2-05-26 09:38 点击: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槽村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6G62M1M       地址:宁夏灵武市宁东镇永利村     法定代表人赵华)

我厅于20223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未落实地下水监测频次要求,未采取洒水降尘等防护措施储煤场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3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202242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3)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2.对你公司储煤场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10101018890001667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