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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作者: 文章来源:银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05 16:46 点击: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是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内在需要;是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需要;是预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知情权的需要。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不仅要全面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还需要实现超前预知,真正说得清污染源状况、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潜在的环境风险,做到心中有数。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资源保护相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来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