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银川晚报 发布时间:2014-12-11 14:26 点击: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的规定。本条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进行的修改,主要目的在于应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解决以往由于行政区划导致的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工作中的缺陷问题。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是通过在由某些行政区划所共同组成的大区域内,通过实施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控措施等,来达到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