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银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09 11:19 点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不科学施用导致的面源污染严重,畜禽养殖污染严重。为有效解决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的监管至为重要。本条规定的突破,在于明确了乡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