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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析

作者: 文章来源:银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30 15:43 点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评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监测设备、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与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现实经济中,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出具假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虚假的监测数据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这些设施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根据本条规定也要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