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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办发[2016]4号)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03-11 11:51 点击: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99号)要求,为了加快推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双公示”工作既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精心组织,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双公示” 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要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要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落实“双公示”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厅法规处负责人担任我厅“双公示”工作责任人,各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双公示”工作责任人,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处室、单位要依法公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处室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负责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处室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宁夏环境保护网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宁夏”的管理系统在“中国·宁夏”网站上公示。

六、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处室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抓紧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通过“双公示”工作完善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

七、“双公示”工作实行时间

各处室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于2016年2月底全面完成“双公示”工作。

八、“双公示”工作的考核

厅法规处将会同办公室各处室部保护网厅,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职能目标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和督查考核各处室、单位的“双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