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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发布时间:2016-11-15 11:38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方式及要求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2014.4.24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

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1.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按照抽查比例,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