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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2-12 11:02 点击:

宁环办发〔2016〕84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

事项预公开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

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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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根据工作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环境保护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自治区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宁夏环境保护网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预公开时间自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环境保护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调查,是指在重大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正在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凡涉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按本制度进行调查。

第四条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应深入基层一线,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

(二)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厉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又要立足全局,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五条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调查方案。出台政策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调查方案审核。调查方案制定完成后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和专家论证。

(三)组织调查相关人员。承办处室、事业单位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抽调有关人员组建调查小组、调查人员应主要从本单位抽调,也可要求有关专家、企业和群众代表参与。

(四)组织实施调查。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五)研究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主体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第六条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及时整理成册,报厅领导审阅,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涉及自治区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报自治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