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2-07 15:05 点击: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严格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水排污企业环保红黄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同时将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李英杰
联系电话:0951-5160873
电子邮箱: nxhjjck@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水排污企业环保红黄牌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格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所有涉水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第三条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发〔2016〕86号)要求,加强对辖区涉水企业环境监管。
第四条以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及调阅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形式排查辖区内涉水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予以环保“红黄牌”警示。
(一)排污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环保“黄牌”警示,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总量年度控制指标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排污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环保“红牌”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1.排污企业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2.已受到环保“黄牌”警示,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污染严重的。
(三)不予以“黄牌”警示的:
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3.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企业作出环保“红黄牌”警示决定后,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第六条排污企业在被环保“红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第七条整改完成后,排污企业要求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应当向作出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统一撤销其环保“红黄牌”警示,并予以书面回复。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辖区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制度实施情况、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
第九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