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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

作者: 文章来源:大气环境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8-08-17 19:53 点击: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2018年8月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

为切实有效控制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我区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发布本通告

二、相关内容

(一)执行区域。银川都市圈(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是我区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对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区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行的原则,列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区域。

(二)执行行业。本通告针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以及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一是新建项目。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二是对现有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公告时间同步。

原文: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