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10-13 16:51 点击:
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洁净的土壤不仅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还关系到自然资源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近年来,我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严把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土壤环境质量整体较好,未发生因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和人居环境安全问题。但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工作基础薄弱,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我区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持我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为建设环境优美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法治保障,制定条例势在必行、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自《条例》起草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明确分工,落实措施,在全区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生态环境厅多次邀请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宁夏大学的有关专家学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研究讨论《条例(草案)》,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地方性法规审查工作程序,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并征求了生态环境部意见。《条例(草案)》2021年7月1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53条。《条例》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总结近几我区年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其主要内容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条例》在第三条明确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同时《条例》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了设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项。
(五)明确了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措施。我区土壤环境总体上比较安全,土壤污染“防”重于“治”。《条例》在预防和保护章节,明确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要求规范从事石油勘探开发,从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涉及多环芳烃、酚类化合物、总石油烃、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排放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六)明确了加强对防风抑尘网的使用、回收和处置。为防止防风抑尘网对土壤造成污染,《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防风抑尘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风抑尘网的回收和处置。鼓励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防风抑尘产品。
(七)明确了土壤和地下水“共治”原则。《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八)明确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和过期农药的回收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和过期农药回收利用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和过期农药。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
(九)明确了协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为推进土壤、大气、水和固体废物协同共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明确了“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条例》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十一)明确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进行规划管控。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十二)明确了按照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三)用途拟变更为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五)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关停搬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明确了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土地实行严格保护。《条例》规定我区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关闭拆除。
(十四)明确了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根据违反《条例》的不同情形,对照上位法分别设置了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等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同时,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对其进行罚款的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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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