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说明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处 发布时间:2024-03-04 09:16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送审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2021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明确,“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2022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明确试点时间截至2023123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据此编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4号)。202311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1231日。为继续推进试点工作,科学指导规范全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时向社会相关机构,五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建议,20231227日又组织相关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共收到9个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14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6条,部分采纳和未采纳情况均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意见。依法依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对审查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研究的《试点方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共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目标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能力,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到2025年底,全区基本建成与产废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数量和布局更加合理,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更加规范,转运处置更加及时,环境风险更加可控。

第二部分试点范围。主要是明确了试点地区、收集规模、收集范围、收集种类、试点时间。原则上五个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各布局1个试点项目,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确有特殊必要,根据各地市申报需求和小微企业布局情况,经评估后作适当调整。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

第三部分试点要求。主要是设置了5条申报试点单位基本条件,明确部分运输环节豁免管理内容;明确了4条审核程序,坚持企业申报-县市审核-自治区审批原则,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试点),期限为发证之日起至20251231日止。同时,明确了重新申请试点和退出试点工作的情形。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试点单位污染防治要求和试点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强化宣传监督,要求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每年度1210日前将行政区域内当年试点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加快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建设,不影响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建议《试点方案》施行日期拟定为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