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12-30 17:00 点击:
以环境信用引领“生态守信”,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夏监管局等7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九次全会要求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2024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环综合〔2024〕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为我区推动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提供了行动纲领。
(二)更好助力服务全区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是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我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入实施《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很有必要,对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颜值生态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和现实意义。
(三)巩固创新我区环保信用评价实践成果的现实需要。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已历时近10年。早在2016年,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全国率先制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标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2019年,对以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确立绿、蓝、黄、红四色评价等级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参评企业数量一直处于全国领先。经过近10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为及时总结、优化和巩固改革创新成果,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评价体系,有必要继续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相关工作经验规范化、制度化。
二、《办法》创新特点
(一)确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蓝、黄、红”四个等级转变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无不良环境行为的企业,B级为具有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约谈的行政管理的企业,C级为具有除警告、通报批评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但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D级为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二)明确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推行差异化监管方式。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中关于差异化监管执法要求,明确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企业在财政性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给与激励措施;对B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和D级企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失信惩戒,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三)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宁夏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参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价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五条,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要求、标准和程序、结果应用等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环境信用评价概念及范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纳入自动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企业纳入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二)确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发布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指导监督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三)规范评价程序和异议申诉机制。设区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在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网站、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预公示,预公示应当预留企业异议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规定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等内容,有效保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宁东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和激励奖惩措施。对于环保诚信单位,在各项激励措施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环保失信单位,则提高监管等级,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同时限制企业的评奖、资金补助资格,开展联合惩戒,督促指导其改进环境行为。
(五)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和共享。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站、小程序、微信公众号获取信用评价政策、查询企业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将评价结果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宁夏证监局等等开展联合奖惩的职能部门,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