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5-10-16 10:03 点击:
关于《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9号)任务要求,“在食品、危险废物、农产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分析全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实际。先后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意见,8月15日至9月15日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收到合理意见建议均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生态环境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印发,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落实综合监管一件事“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主要内容包含监管对象、监管部门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制度、组织实施、问题处置6个部分,确保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干扰最小化。一是确定监管对象为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二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三是建立监管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后续监管及处置。四是制定“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一业一单”检查清单、“一业一查”监管手册,为监管提供政策指南。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电话:0951-5160971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zzqgfc@163.com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