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5年版)》部分内容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执法监督局 2026.06.18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5年版)》

部分内容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5年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面向全区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建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716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邮件请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2025年版修改内容)意见建议反馈字样。

联系电话:0951-5160713

电子邮箱:hjjczd001@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617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修改内容)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法定依据

管理措施

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1.限于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含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依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

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1.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

2.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在责令改正期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增加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法定依据

管理措施

5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尚在基础建设阶段,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依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

6

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依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

11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政处罚

(建议删除。法典对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台账事项,罚则删除)

1.初次违法;

2.未建立、保存台账,但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3.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建议删除。法典对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台账事项,删除)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

12

对产废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删除对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事项罚则)

1.初次违法;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限于类工业固体废物且数量在50吨以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4.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依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

13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不涉及利用、处置行为;

2.仅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其中一项 ;

3.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且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未导致危险废物泄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5.在责令改正期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依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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