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施工干扰日常生活、节假日室内装修影响居民休息、广场舞喇叭深夜扰民、摩托车炫技“炸街”……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为满足公众对宁静、和谐、美丽生活环境的需求,有效、有力防治噪声污染,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新修订的《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条例》由现行《条例》的八章四十三条修改为八章五十四条,主要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明确了各项法律责任。新《条例》的亮点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新一轮综合执法改革和机构改革,明确了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有效避免部门责任模糊、职责不清等问题。新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等内容。
在备受公众关注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新《条例》加强了对娱乐、健身活动噪声扰民的管理,缓解广场舞扰民等热点问题,新增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以及在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所遵循的声管理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在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5分贝。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
新《条例》新增了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新增了“物业服务人员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应当采取降低噪声、调整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表述。规定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不得从事室内装修。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新《条例》新增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等内容。明确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违反新《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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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条例》或将面临这些处罚
本报讯 (记者 赵锐)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新《条例》)中,明确了各项法律责任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比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活动中产生其他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相关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暂停施工。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