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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3-07-04 09:46 点击:


联 系 人:王志刚 主任

联系方式:0951-5160766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自治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本地区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收贮本地区辐射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三)负责对本地区伴有的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参与核事故、辐射事故处理,负责对来自辖区外事故影响的监测。

(四)负责本地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本地区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协助海关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物件和放射性废物的进关检查。

(七)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资质证书:

公正从业及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

为充分保证本中心监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声明如下:

(一)本中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开展业务的权力,其结果判定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影响。

(二)本中心将公正地从事电离、电磁辐射的监测工作,为所有用户提供平等的服务。独立客观地出具数据和结果。

(三)本中心的监测报告,以监测数据为唯一依据,以国家标准为准绳,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衡量标准,不受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干扰,保证其结果准确、科学、公正。

(四)认真履行委托监测合同,及时出具监测报告,承担为客户技术和监测结果保守机密信息的义务,尊重客户的知识产权,对客户提供的各种原料、技术条件等各种资料严格保密,保证绝不利用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成果用于本中心开发工作,监测人员不得从事与送检单位检测业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工作。

(五)监测人员不得收受用户不正当的财物和吃请,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欺骗客户,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六)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本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七)本中心各级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声明的行为,必将严肃处理,恳请社会各界监督实施。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12∶00下班;下午14∶00上班,18∶00下班)

          夏季(上午8∶30,12∶00下班;下午14∶30上班,18∶30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