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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自治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监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自治区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新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