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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夏排放源统计年报

作者: 文章来源:综合处 发布时间:2022-04-15 17:00 点击:


一、统计范围

排放源统计范围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2017)中行业代码为05-4642个大类行业。

农业源的调查对象为以自治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统计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地市级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其中生活源废气污染统计范围还包括工业源废气非重点调查单位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

移动源包括以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机动车污染源。

二、主要废水污染物

2021年,全区废水排放量2.39亿吨,其中工业源废水排放量0.78亿吨,生活源废水排放量1.61亿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排放量0.0007亿吨。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4.50万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26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1.39万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85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4万吨;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0.25万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0.01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0.12万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0.13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氨氮0.0009万吨。

三、主要废气污染物

2021年,全区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6.03万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5.96万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07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0.0001万吨;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2.29万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8.40万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0.18万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70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0.001万吨;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6.53万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6.16万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0.34万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0.03万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量0.00004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021年,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856.98万吨,综合利用量3554.96万吨,处置量4242.73万吨。全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12.21万吨,利用处置量115.46万吨,年末贮存量12.98万吨。

 注:本年报中,所有分源项加和由于单位取舍不同或修约而产生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